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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山南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西藏山南市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山南市能源局牵头起草了《山南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山南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文件提出,在风光水电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逐步扩大示范规模,探索季节性储能和电网调峰。结合国家“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经验,在风光资源富集区域规划建设规模化新能源基地,推动新能源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停车场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位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共享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和园区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对外开放。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自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8月22日。

山南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促进山南市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优化能源供应结构,保障能源安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更高标准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能源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清洁能源产业,包括水力发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以及地热能、绿氢等其他清洁能源产业。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创新驱动、高效利用,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民生为本、共享发展,底线思维、安全保障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实现清洁能源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共进。

第五条 【鼓励市场参与】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宣传教育】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和教育,普及清洁能源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鼓励新闻媒体开展清洁能源产业相关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七条【规划编制主体】 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清洁能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有需要编制本县能源发展规划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市级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十五五”能源规划总体要求,衔接自治区能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规划衔接】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征求生态环保、自然资源、水行政、林草等部门意见,并与电力发展、电网建设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资源调查】 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水行政、气象等部门开展本市清洁能源资源调查,调查方法和标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调查结果作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项目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产业布局】 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投资促进、能源等部门根据全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区域功能定位,优化清洁能源产业布局。在风光水电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逐步扩大示范规模,探索季节性储能和电网调峰。结合国家“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经验,在风光资源富集区域规划建设规模化新能源基地,推动新能源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一条 【支持范围】 支持优先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支持合理开发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第十二条【水电开发】市、县人民政府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站。科学有序推进雅鲁藏布江中游、隆子西巴霞曲、错那娘江曲、洛扎雄曲等流域水电开发,服从国家和自治区水电开发总体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在水电开发中同步推进生态修复,确保流域生态安全,符合国家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风电开发】市、县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风能资源分布特点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风电规模化开发方案,鼓励在风能资源丰富、电网接入条件好、消纳能力强的区域,有序建设风电小基地。

第十四条【太阳能开发】市、县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太阳能资源分布特点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光伏规模化开发方案,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就近开发利用,积极发展光热发电。推进光伏治沙、农光互补等综合利用项目,提高太阳能利用综合效益,参考国家新能源就地消纳和外送统筹机制。

第十五条 【农村清洁能源利用】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清洁能源利用体系建设,支持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牧光互补等模式,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清洁能源项目开发,改善农村能源供应结构,发挥清洁能源项目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农村微电网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远地区发展电力事业,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坚持固边与兴边并重原则,支持边境地区农村的能源发展,加强边境小流域开发,提高农村的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边境地区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 【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停车场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位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共享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和园区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对外开放。

第四章 并网与消纳

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结合清洁能源合理利用率、电价承受能力、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等实际情况,加快电网建设。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第十九条 【并网服务】 国网山南供电公司及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提供并网服务,及时受理并网申请,按时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参与审查、电网设施建设改造等工作,保障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及时并网运行。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优先上网】 国网山南供电公司及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促进清洁能源发电全额上网。建立健全清洁能源发电优先调度机制,优化调度方式,提高清洁能源消纳能力。

第二十一条 【储能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新型储能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储能发展指导意见及相关技术标准,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重点推进长时储能技术试点应用,推动抽水蓄能与新能源协同发展,建立适应新型储能广泛参与的市场机制,参考国家储能技术创新布局。

第二十二条 【能源用户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用能产业政策,扩大绿色能源消费,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完善用电价格制度,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绿电交易】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绿色能源交易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支持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购买绿色电力。推动绿证市场建设,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压实电力用户绿电消纳责任,衔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第五章  协同发展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能源科技创新技术纳入本地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加大对清洁能源产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清洁能源的技术研发,推动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的自主创新。

第二十五条 【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鼓励清洁能源企业向基地集聚,加强上下游企业协作配套,形成产业协同发展效应。

第二十六条 【能源使用】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交通领域电能消费。落实国家战略工程用电需求,加快大型水电施工供电工程建设,满足新增负荷需求。利用市场和价格机制引导用户主动参与电网调节,削峰填谷,提高清洁能源消纳能力。

第二十七条 【抽蓄开发】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质抽蓄站点纳入基地规划,充分发挥抽水蓄能为电网提供快速调频、调相和事故备用服务的功能,增强电网抗干扰能力,减少停电风险。

第二十八条 【源网协同】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新能源电源建设和电网消纳接入,推动规模化开发与源网协调发展,促进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 【优势转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障民生、促进发展、利益共享、多方共赢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居民共享清洁能源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完善资源利用、生态补偿、安置补偿、收益分配等政策措施,符合自治区关于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推动清洁能源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三十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洁能源产业人才政策,加强人才引进和定向培养。鼓励教育机构培养能源科技高素质专业人才。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情况以及财政状况,合理安排资金用于清洁能源资源调查、规划编制、技术研发、示范项目建设、产业扶持等,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大对能源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和试点应用的资金支持,重点投向新能源、氢能、数字能源等领域。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结合资源分布、开发条件,推进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开发建设清洁能源项目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以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加强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市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审查、监管、退出等机制。

第三十四条 【要素保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林草、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协调联席机制,在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加强协作,为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和要素保障。

第三十五条 【金融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给予绿色信贷支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绿色金融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清洁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依法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加强能源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与自治区能源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三十七条 【优化流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洁能源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对于未明确规定但违反本条例相关要求,影响清洁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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